行政執行罰及其程序性控制
【摘要】:執行罰是一個學理概念,對應《行政強制法》中的“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”。執行罰意義上的“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”應該符合“基礎行為—執行行為”標準和義務反復課予標準。從整體主義的視角看,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存在金錢給付義務保障錯位、其余義務保障缺位的適用難題。這一規定,既不符合行政強制效能原則與比例原則的要求,也與憲法上的人權保障原則、平等原則存在一定的差距,存在違背形式合法性和實質合法性之虞。因此,加處罰款或滯納金在執行程序中應當審慎適用,需要建立雙重決定、雙重執行的執行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