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洗錢與上游犯罪的處斷原則及教義學檢視
【摘要】:針對自洗錢行為所侵犯的法益類型,將其分為轉移類自洗錢與轉換類自洗錢。其中,根據事后不可罰行為原理,在同一主體前后行為分別構成兩個犯罪的前提下,在后行為沒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時不予單獨處罰,轉移類自洗錢符合事后不可罰行為的成立條件,在肯定同時構成上游犯罪與洗錢罪后,應當在上游犯罪的法定刑范圍內、洗錢罪的最高刑期以上處罰。根據牽連犯原理,在前后法益重合度較高、前后構成要件關聯度較高時應從一重罪從重處罰,轉換類自洗錢無法成立牽連犯,需獨立評價其對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,與上游犯罪數罪并罰。在對法益侵害的具體判斷中,需考察是否造成新類型法益侵害與是否加深舊法益侵害,結合具體的洗錢案件得出處斷結論。